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3.0 Unported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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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这项工作(定义见下文)是根据本创新性的公共许可证(“CCPL”或“许可证”)的条款提供的。该著作受版权和/或其他适用法律的保护。严禁使用本授权或版权法授权以外的著作。

通过行使此处提供的著作的任何权限,您接受并同意受本许可条款的约束。只要这个许可证被认为是合同,考虑到您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许可方授予您此处包含的权限。

 

1.定义

a. “演绎著作”指基于本著作,或基于本著作与其他已存在著作之上而创作的著作,例如翻译、改编、编曲或对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的其他变更,包括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对著作的改编,或其他任何对本著作进行改造、转换、或改编后的形式,包含任何可辨认为源自原创著作的修改形式。在本许可定义之下构成汇编著作的著作不视为演绎著作。为避免疑义,并为本许可之目的,当演绎对象为音乐著作、表演或录音制品时,将其依时间序列关系与动态影像配合一致而形成的结果,视为演绎著作。为本许可之目的,基于表演、录音制品及广播电视节目而形成的创作成果,亦适用本许可关于“演绎著作”的规定。

b. “汇编著作”是指由于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的集合,其中本著作以完整且未经修改的形式和另外一部或多部著作组成集合的整体,而各组成著作本身是分开且独立的,例如百科全书、文选、数据汇编著作,以及本条第 1(f) 款所列著作之外的著作或者标的。 在本许可定义之下构成汇编著作的著作不视为演绎著作(定义如上)。

c.“Creative Commons 兼容许可证”是指在 https://creativecommons.org/compatiblelicenses 上列出并被 Creative Commons 批准为基本上等同于本许可证的许可证,至少包括以下许可证:(i)包含与本许可证的许可元素具有相同目的,含义和效果的条款; 并且(ii)明确允许根据本许可证提供的许可证或与本许可证相同的许可证元素的知识共享管辖区许可证进行的适应性重新授权。

d. “发行”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权限移转方式向公众提供本著作或者演绎著作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e.“许可证元素”指由许可方选择并在本许可证标头中指明的以下高级许可证属性:Attribution,ShareAlike。

f. “许可方”意指在本许可之条款下提供著作之个人或法人。

g. “原始作者”指创作本著作的自然人或依法视为本著作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许可之目的,下述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本许可有关“原始作者”的规定:(i)就表演而言,指演员、歌手、音乐人、舞蹈者和表演、演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者以其它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著作或民间文学艺术著作的人员;(ii)就录音制品而言,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iii)就广播电视节目而言,指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

h. “本著作”指在本许可条款下提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方式和形式(包括以数字形式)表达之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著作,例如:书籍、手册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的著作;戏剧或音乐戏剧著作;舞蹈艺术著作及哑剧著作;配词或不配词的乐曲;电影著作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著作;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或版画;摄影著作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著作;实用美术著作;插图、地图及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著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著作。表演、录音制品及广播电视节目不属于“本著作”的范畴,但为本许可之目的,对它们的许可适用本许可中有关本著作的规定。

i. “您”意指先前并未就本著作违反本许可条款,或曾违反本许可条款但已获得许可方明示之许可,得依据本许可条款实施权限之个人或法人。

j.“公开传播”指公开朗诵本著作以及以任何方式或程序,包括以有线、无线的方式或通过信息网络公开传播本著作的公开朗诵;或向公众提供本著作,使公众可以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或者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本著作;或以任何方式或程序公开表演本著作或向公众传播本著作的表演,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本著作的表演;或以任何方式,包括符号、声音或图像,广播或转播、重播本著作。

k. “复制”指将著作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将著作固定于载体上或者复制固定后的著作,也包括以数字形式或其它电子媒介的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

 

2.合理使用的权限。

本许可无意削减、限制、或约束您基于著作权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有关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或例外的规定对本著作的合法使用。

 

3.许可证授予。

根据本许可条款之条款与条件,许可方授与您一个全球性、免支付权限金、非专属、永久的(在适当的著作权期间内)许可,就本著作实施如下述之权限:

a. 重制本著作、将本著作收录于一个或多个集合著作之中、以及当收录于集合著作时重制本著作。

b. 创作和复制演绎著作,但是任何演绎著作,包括任何形式的翻译著作,均需以合理方式清楚地标示、区分或以其他方法表明原创著作已经修改变更。例如,翻译著作可以标明“原创著作已由英文翻译为西班牙文”,或者改编著作可以标明“原创著作已做修改”。

c. 发行、公开传播本著作(包括集合著作中收录的本著作);

d. 发行、公开传播演绎著作。

e. 为避免疑义:

i. 不可放弃的强制许可机制。在通过任何法定或强制许可计划收取版税的权限不被豁免的司法管辖区,许可方保留为您对本许可授予的权限的任何行使收取此类使用费的专有权限;

ii. 可放弃的强制许可机制。在通过任何法定或强制许可计划收取版税的权限可被豁免的司法管辖区,许可方放弃为您对本许可授予的权限的任何行使收取此类使用费的专有权限;以及,

iii. 自愿许可机制。许可方放弃从您对本许可授予的权限的任何行使中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限,无论是个人使用,还是在许可方是管理自愿许可计划的收费协会成员的情况下。

以上的权限可以在所有的、不论是现在已知或将来被发明出来之媒体以及格式上实施。以上的权限包含为了在其他媒体以及格式上实施权限因技术需求所为之修改。除第 8(f)条另有规定外,所有未经许可方明示授与的权限,于此加以保留。

 

4.限制。

依前述第 3 条所为之授权,明示地应受下述条款所限制与拘束:

a. 只有在遵守本许可条款的情况下,您可发行、公开传播本著作。 在您发行、公开传播本著作的每份复制件中,您必须附上一份本许可的复制件或本许可的网址(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 您不得就本著作提出或增加任何条款,从而限制本许可条款或者限制获得本著作的第三方行使本许可条款所赋予的权限。您不能对本著作为再授权。您必须在您发行或公开传播的每份著作复制件中完整保留所有与本许可条款及免责条款相关的声明。在发行、公开传播本著作时,您不得使用任何技术性的措施限制获得本著作的第三方实施本许可协议授予的权限的能力。第 4(a) 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收录在汇编著作中的本著作,但并不要求本著作外的汇编著作受本许可条款的约束。在创作集合著作时,若接到任何许可方的通知,您必须按照其要求,在可行范围内删除汇编著作中根据第 4(c) 款的要求所作的有关原始作者的身份及其他有关原创著作的相关信息的标注。在创作演绎著作时,若接到任何许可方的通知,您必须根据其要求,在可行范围内删除演绎著作中根据第 4(c) 款的要求所作的有关原始作者的身份及其他有关原创著作的相关信息的标注。

b. 只有在遵守本许可条款的情况下,您可发行、公开传播演绎著作:(i)本许可条款、(ii)或者与本许可条款具有相同授权要素的后续版本、(iii)或者与本许可条款具有相同授权要素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或者其后续版本(例如:Attribution-ShareAlike 3.0 Us)的情况下,您可发行、公开传播演绎著作、(iv) Creative Commons Compatible License。如果您根据(iv)中提到的许可之一许可演绎著作,您必须遵守该许可的条款。 如果您根据 (i)、(ii) 或 (iii) 中提到的许可之一许可演绎著作(统称“所适用许可协议”),您必须一般遵守所适用许可协议和以下规定: (I) 您必须在发行或公开演绎本著作的每份副本中包含一份所适用许可协议的副本或统一资源识别符(URI);(II) 您不得就本著作提出或施加任何条款,从而限制所适用许可协议条款或者限制本著作的接收人行使本许可条款向接收人所授予的权限;(III) 您必须在您发行或公开演绎的每份著作副本中完整保留所有与所适用许可协议条款及免责条款相关的声明;(IV) 在发行或公开演绎本著作时,您不得对本著作施加任何实质性的技术措施,以限制从您处获得本著作的接收人行使所适用许可协议条款向接收人所授予的权限。第 4(b) 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收录在汇编著作中的演绎著作,但并不要求演绎著作外的汇编著作受所适用许可协议条款的约束。

c. 在发行、公开传播本著作或任何演绎、集合著作时,除非适用本条第 4(a) 款之要求,您必须完整保留所有关于本著作的著作权声明,并以适合所使用的媒体或工具的形式提供下述信息:(i)在原始作者的姓名(或笔名)已被提供的情况下,给出该姓名(或笔名),和/或在原始作者和/或许可方以许可方的著作权声明、服务条款或其他合理的方式,指定可以在著作上署名的他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给出该他方当事人的名称(“署名方”);(ii)在本著作标头已被提供的情况下,给出本著作的标头;(iii)并在合理可行的程度上,标明许可方指定需与本著作同时出现的统一资源识别符(URI),除非该统一资源识别符(URI)没有涉及到本著作的著作权声明或者关于本著作的许可信息;(iv)若为演绎著作,则依第 3(b) 款之要求,须指明演绎著作中使用的本著作的作者姓名和著作名称(例如,“某作者著作的法语译本”,或“基于某作者著作的电影剧本”)。本第 4(c) 款要求的对作者姓名和著作名称的指明可采取任何合理方式,但在演绎著作或集合著作中,如果已经指明了演绎著作的作者或集合著作的所有内含著作的作者,那么对本著作名称和作者姓名的指明须同时出现在任何其他作者姓名出现的地方,并至少与对其他作者的指明一样显著。为避免疑义,本款有关标示作者姓名和著作名称之规定,仅适用于前述署名的用途,未事先另行取得原始作者、许可方及(或)署名人的书面同意,您不得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主张或暗示,您本人或您对著作的使用与原始作者、许可方及(或)署名人有关联或者已获得上述人士的赞助或者支持。

d. 除非许可方另行书面同意或适用法律另有允许,在您复制、发行或公开传播本著作或者包含本著作的演绎著作或集合著作时,您不得歪曲、篡改或采取其他与本著作相关的侵害行为侵犯原始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许可方同意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如日本),如果对本许可证第 3(b) 款授予的权限(制作演绎著作的权限)的任何行使被视为歪曲、篡改或采取其他与本著作相关的侵害行为侵犯原始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在适用的国家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许可方将酌情放弃或不主张本节,使您能够合理行使本许可证第 3(b) 款(制作演绎著作的权限)的权限,但不能以其他方式行使您的权限。

 

5.声明、保证和免责条款

除非本许可的当事人相互以书面的方式做出相反约定或所适用的法律允许,许可方按其现状提供本著作,对本著作不作任何明示或者默示、依照法律或者其他规定的陈述或担保,包括但是不限于任何有关权限归属、可否商业性使用、是否符合特定的目的、未侵害他人权限、不具有潜在的或者其他缺陷、准确性或者不论能否被发现的错误不存在的担保。有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前述默示保证,因此这些排除性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您。

 

6.责任限制条款。

除为相关法律所要求之范围及因违反第五条担保对第三人义务所生之损害以外,任何因本许可条款之授权或本著作之使用所生之特殊的,不可抗的,附随的,惩罚性的,警告性的损害,许可方在法理上对您不负任何责任,即使许可方已经被告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7.端接

a. 本许可条款及其所授与之权限在您违反本许可条款时自动终止。然而,依据本许可条款而向您取得演绎或集合著作之个人或法人,若该个人或法人仍完全遵守其许可条款时,该许可条款不会随之终止。若本许可条款因终止而失效时,第 1、2、5、6、7 与 8 条,不因本许可条款之终止而失效。

b. 依据前述条款及条件,本处之授权在本著作适用之著作权期间内,系属永久。即便如此,许可方保留依不同许可条款释出本著作或在任何时间停止散布本著作之权限,然而任何这类选择并非在撤销本许可条款(或任何其他在本许可条款下已同意或必须同意之契约),本许可条款直到上述之情形而被终止前,将会以全部之效力继续存在。

 

8.其他

a. 当您每一次散布、公开传输,或以数位型态公开演出或公开上映本著作或集合著作,许可方以相同于本许可条款所授与您之条款及条件,对接受者提出本著作许可条款之要约。

b. 当您每一次散布、公开传输,或以数位型态公开演出或公开上映本著作之演绎著作,许可方以相同于本契约所授与您之条款及条件,对接受者提出原著作之许可条款要约。

c. 若本许可条款之任何条文依相关法律之规定系属无效或无执行力,本许可条款其余条文之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在欠缺当事人对本许可条款之进一步动作时,此类条文应在最小的必要范围内重新制订,使其具有效及可受强制执行。

d. 除非有经当事人签名之书面记载,本许可条款之任何条款或条文皆不应被视为权限之放弃与未违约之同意。

e. 本许可条款构成相关当事人在此授权著作时之全部协议。除此之外,并不存在任何有关该著作之认知、协议或表述。许可方不应被任何可能出现在与您通讯之间的任何附加条款所拘束。本许可条款在欠缺许可方与您共同的书面协议时,不能被修改。

f. 此许可权所授予的权益以及引用的要事在起草时使用的术语来自“保护文学与艺术著作的伯恩公约”(在 1979 年 9 月 28 日修订)、1961 年的“罗马公约”、1996 年的“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版权条约”、1996 年的“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表演与录音版权条约”以及“普世版权公约”(1971 年 7 月 24 日复审)。这些权限和要事都在相关的司法管辖区里生效,根据这些条约的相应规定以个别国家的适用法律去落实许可权要执行的条款。如果适用版权法律所授予的标准权益配套包括此许可权不授予的额外权益,这种额外的权益就会被当成是此许可权的一部份;此许可权无意限制适用法律所许可的任何权益。

 

Creative Commons 公告

Creative Commons 并非本许可条款之当事人,亦不为本著作做任何其他相关之保证。Creative Commons 在法理上不会对您或其他当事人负担任何损害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因本许可条款所生之一般的、特殊的、附随的、间接的损害。即便如此,若 Creative Commons 在许可条款中明示地表示其为许可方,其应有许可方之所有权限与义务。

除非在对公众表明本著作系依 CCPL 而授权之有限目的,除非事先另有书面约定,Creative Commons 不会授权任何一方使用“Creative Commons”商标和其他相关商标及标识。任何经允许之使用必须符合 Creative Commons 之现时商标使用方针,该方针将于其网站发布或应要求而随时提供。为避免疑义,要强调的是此商标的管制并不构成该许可权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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